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锦江民初字第2081-2号

裁判日期: 2011-10-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姜有容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有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2081-2号原告姜有容。委托代理人杨鹏程,四川风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婷,四川风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97号香槟广场5、9、10层。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游杰,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胡序言,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有容与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有容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有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有容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俊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谢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