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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曲民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1-10-1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冉某甲与冉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甲,冉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633号原告冉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杜法科,曲阳县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冉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冉某甲诉冉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某甲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惠民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李玉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