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曲民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1-10-1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冉某甲与冉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甲,冉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633号原告冉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杜法科,曲阳县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冉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冉某甲诉冉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某甲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惠民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李玉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