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灞民初字第02922号
裁判日期: 2011-10-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赵松勤与李继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松勤;李继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2922号原告赵松勤。被告李继业,西安市灞桥区糖业烟酒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秀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松勤诉被告李继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松勤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松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退付原告240元,另2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晓葆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孟爱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