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柴商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1-10-1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林亚雨与宁波市北仑区海港建筑工程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亚雨,宁波市北仑区海港建筑工程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柴商初字第239号原告:林亚雨(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5904087016),男,195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吴荣平,宁波市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海港建筑工程队(组织机构代码:14428642-3)。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后所村。法定代表人:张国海,该单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君龙,宁波市芦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亚雨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海港建筑工程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亚雨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海港建筑工程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亚雨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海港建筑工程队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亚雨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海港建筑工程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亚雨负担。审 判 员 尚新华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