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宝曹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1-10-1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曹民初字第281号原告苏某某。委托代理人陈华,宝应县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应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玉华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华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