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韶新法民一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1-10-10
公开日期: 2018-12-10
案件名称
李孟姜与潘永兴、朱尾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新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孟姜;潘永兴;朱尾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韶新法民一初字第384号原告李孟姜,女,195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新丰县人,住新丰县。被告潘永兴,男,194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新丰县人,农民,住新丰县。被告朱尾娇,女,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新丰县人,居民,住新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孟姜诉被告潘永兴、被告朱尾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孟姜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孟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孟姜负担。审判员 丘福源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刘秀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