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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民初字第01029号

裁判日期: 2011-10-1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01029号原告白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卫,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洪某离婚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春辉审 判 员  王福明代理审判员  任志超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李翌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