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民初字第01029号
裁判日期: 2011-10-1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01029号原告白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卫,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洪某离婚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春辉审 判 员 王福明代理审判员 任志超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李翌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