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靖民初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1-10-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子福与被告袁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子福,袁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1372号原告李子福,男。被告袁XX,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子福与被告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子福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子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子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李子福承担。审判员 詹向军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王双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