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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谢民一初字第00792号

裁判日期: 2011-10-10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2011-792撤诉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通商农村合作银行,王明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谢民一初字第00792号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东路124号,组织机构代码:15024907-1。法定代表人:方道义,系该银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辉,系该银行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陆金海,系该银行信贷员。被告:王明珠,男,1958年4月17日生,汉族,本市人,农民,住本市杨公镇金庄村上王郢组,身份证号码:3401211958********。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王明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合作银行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6元,减半收取383元,由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判员 李 瑞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刘富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