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1-10-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郭新民与洛南县城关镇王塬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新民,洛南县城关镇王塬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304号原告郭新民,男,汉族。被告洛南县城关镇王塬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王塬村”)。法定代表人李崇军,男,汉族,系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希元,男,汉族。原告郭新民与被告王塬村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新民、被告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新民诉称,原告于1996年11月至2008年10月担任被告王塬村村委会主任,2004年4月村委会修建村小学资金困难,原告以私人名义到县农行贷款6000元至今未还,利息也一直由原告清偿。1996年之后原告兼任村出纳,2002年皮长民任出纳交接账时经镇经管站出面算账,被告欠原告现金26359.50元,同年4月29日新任村出纳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2001年村上欠时任村副主任现任村主任李崇军4197.6元,李崇军又欠原告5000元,当年选举时李崇军不再担任村干部,就把村上欠他的账抵给原告,他将剩余的802.4元给原告。以上三笔欠款共计36557.1元,被告应偿还原告,但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36557.1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所主张的上述三笔欠款是其在担任王塬村村主任期间履行职务行为所发生的,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职务隶属关系,双方之间因履行职务行为所产生的经济纠纷,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原告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新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0元,予以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小红审 判 员 贺焕社人民陪审员 杨灵芝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丁晓丽-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