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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阜法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1-10-10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阜城县支行申请执行张俊华、薛景瑞、孙电旺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阜城县支行,张俊华,薛景瑞,孙电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阜法执字第12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阜城县支行。负责人冯红志被执行人张俊华,男,汉族。被执行人薛景瑞,男,汉族。被执行人孙电旺,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的阜城县人民法院(2011)阜民二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俊华、薛景瑞、孙电旺至今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俊华、薛景瑞、孙电旺的银行存款30900元。执行员  刘重九执行员  王 刚执行员  王爱东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王红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