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茅民一初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1-10-1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薛传友与何爱平、高君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传友,何爱平,高君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茅民一初字第1166号原告薛传友。被告何爱平。被告高君涛。原告薛传友诉被告何爱平、被告高君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据原告薛传友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何爱平通知应诉。本院认为,原告薛传友起诉被告何爱平、被告高君涛要求偿还货款,但其不能提供被告何爱平的具体联系情况,导致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故原告薛传友起诉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薛传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姚东生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代书记员 王恒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