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兰商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1-10-1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陈连兵与倪红清、蒋燕萍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连兵,倪红清,蒋燕萍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兰商初字第490号原告陈连兵。委托代理人范永斌,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红清。被告蒋燕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连兵与被告倪红清、蒋燕萍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0日以缺少债权转让通知程序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连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连兵撤回对被告倪红清、蒋燕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连兵负担。审 判 长 陈伟生人民陪审员 邵晓忠人民陪审员 唐永有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姜敏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