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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兰商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1-10-1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陈连兵与倪红清、蒋燕萍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连兵,倪红清,蒋燕萍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兰商初字第490号原告陈连兵。委托代理人范永斌,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红清。被告蒋燕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连兵与被告倪红清、蒋燕萍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0日以缺少债权转让通知程序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连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连兵撤回对被告倪红清、蒋燕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连兵负担。审 判 长  陈伟生人民陪审员  邵晓忠人民陪审员  唐永有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姜敏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