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洛南法执字第00288-3号
裁判日期: 2011-10-1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洛南法执字第00288-3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吴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3日作出(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294号民事调解书,其中第五项为:由张某某在离婚时给予吴某某一次性经济帮助人民币7000元。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某某于2011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张某某已完全履行了给付义务,权利人已领走标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294号民事调解书第五项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世勇审判员 李军锋审判员 刘全幸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李三锋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