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执字第00442-2号
裁判日期: 2011-10-1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昱瑶与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昱瑶,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00442-2号申请执行人冯昱瑶。法定代理人冯锦凡。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冯泉社,系该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1)咸秦民初字第0249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冯昱瑶征地补偿款2535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217元、执行费280元,现已从被执行人帐户上如数扣划25847元至本院帐户上,并以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1)咸秦民初字第02499号民事调解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00442号执行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张勇锋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沙连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