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逍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1-10-1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刘沛洪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商丘市利诚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沛洪,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商丘市利诚运输有限公司,王新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逍民初字第266号原告:刘沛洪,男,198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溪县,现住浙江省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王国权,慈溪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68号网通大厦一楼。负责人:刘国常,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商丘市利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路与金桥路交叉口北206米。负责人:王新凯,该公司经理。被告:王新凯,男,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沛洪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丘市中心支公司、商丘市利诚运输有限公司、王新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沛洪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王新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沛洪撤回对被告王新凯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叶海慧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代书 记员 许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