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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1-10-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郑玉梅与昌邑市宏达轮胎厂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昌执字第27号申请人郑玉梅。被执行人昌邑市宏达轮胎厂。法定代表人刘秀荣,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郑玉梅与被执行人昌邑市宏达轮胎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0)昌商初字第9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兹良审判员  齐兴军审判员  李贵友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董盼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