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二中刑执字第2318号
裁判日期: 2011-10-10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宝洪森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宝洪森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二中刑执字第2318号罪犯宝洪森,内蒙古人,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6日作出(2008)蓟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宝洪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执行机关河西监狱于2011年9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西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一年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宝洪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5月28日至2011年1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秋霞代理审判员 杨 琳代理审判员 郭 宇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郭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