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长执字第389-2号
裁判日期: 2011-10-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西安市南湖新材料研究所(原西安市诚信化工厂)与西安市长安区凤华家具有限公司贷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389-2号申请人西安市南湖新材料研究所(原西安市诚信化工厂)与被申请人西安市长安区风华家具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本院(2006)长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单位长期以来经营亏损,无力清偿债务,经双方协商,最终对该案执行标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10000元进行了执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现已执行完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长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张选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