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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镇执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1-10-10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赵春明诉温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春明,温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镇执字第566号申请执行人:赵春明被执行人:温淑清申请执行人赵春明诉被执行人温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镇民一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镇民一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李万彬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黄延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