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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上催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1-10-10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杭州莫里纳乔餐饮有限公司、吴慧静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莫里纳乔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上催字第25号申请人:杭州莫里纳乔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慧静。申请人杭州莫里纳乔餐饮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8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01372903、面额为5400元、付款人杭州莫里纳乔餐饮有限公司、收款人吴慧静的银行转账支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莫里纳乔餐饮有限公司可以向收款人吴慧静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毅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人民陪审员  韩思源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娄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