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上催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1-10-10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杭州莫里纳乔餐饮有限公司、吴慧静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莫里纳乔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上催字第25号申请人:杭州莫里纳乔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慧静。申请人杭州莫里纳乔餐饮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8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01372903、面额为5400元、付款人杭州莫里纳乔餐饮有限公司、收款人吴慧静的银行转账支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莫里纳乔餐饮有限公司可以向收款人吴慧静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毅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人民陪审员 韩思源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娄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