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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1-10-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叶钧洪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叶钧洪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签发:核稿:事由:民事判决书主办单位和拟稿人:附件:打字:罗村法庭尹素校对:(共印份)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359号原告佛山市南海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68号(原南海大道南124号)。法定代表人何培业。委托代理人陈志棠,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新二路**号*座***房。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被告叶钧洪,男,195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原告佛山市南海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与被告叶钧洪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婉君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志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是一个体建筑施工包工头,挂靠原告进行建筑施工。被告欠罗村混凝土供应站款项1339742元而致其及原告被起诉。目前该案件已执行完毕,原告为此代原告支付了1413047.48元。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代垫付的款项1413047.48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起到还清款项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在诉讼中举证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2010南民二初字第1656号民事判决书、2011佛中法民二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各1份。用于证明佛山市南海水泥厂罗村混凝土供应站与张永坚、叶钧洪、佛山市南海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法院判决叶钧洪支付1339742元及利息予佛山市南海水泥厂罗村混凝土供应站,原告对叶钧洪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2011南法执字第4277-1号执行通知书、2011南法执字第4277-8号民事裁定书、中国农业银行强制扣划通知书、广东省人民法院案款收据各1份。用于证明2010南民二初字第1656号案判决生效后,罗村混凝土供应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已扣划原告款项1413047.48元,故原告依法主张追偿权。4、工程分包协议书1份。用于证明原、被告是挂靠关系。被告叶钧洪在诉讼中没有答辩及提交证据。本案经开庭审理,原告进行了陈述、举证。被告叶钧洪经本院公告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辩论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清楚,能反映本案的事实,本院对其予以确认。根据本院所采信的证据,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二建公司为成立于1996年的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5月31日,二建公司与被告签订《工程分包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将佛山市南海卓尔文仪家具有限公司投资兴建的部分工程的施工任务分包给乙方。上述《工程分包协议书》关于被告责任的第3条约定“乙方(被告)负责该工程的人力机械设备的雇请,并负担其一切费用”,第11条约定“乙方(被告)必须及时支付工程材料款”。2010年11月2日,本院对佛山市南海水泥厂罗村混凝土供应站诉张永坚、二建公司、叶钧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08南民三初字第1656号,以下简称1656号案)作出判决,判令叶钧洪向佛山市南海水泥厂罗村混凝土供应站支付1339742元及相应自2010年8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止的利息;二建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叶钧洪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佛山市南海水泥厂罗村混凝土供应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1)南法执字第4277号]。案经执行,本院依法扣划二建公司帐户存款共1413047.48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分包协议”已明确约定,由被告承担分包工程包括建筑材料款等在内的一切费用。因建设工程而产生的欠佛山市南海水泥厂罗村混凝土供应站的水泥款,应当由被告进行实际清偿。现因被告拒不清偿,导致原告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扣划的款项,叶钧洪应当返还。被告叶钧洪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钧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南建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1413047.48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758.7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叶钧洪承担。对于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被告应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婉君二〇一一年十月××日书记员  尹 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