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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佛南法民一初字第5310号

裁判日期: 2011-10-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全如合贸易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信德纸业制品厂、王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全如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信德纸业制品厂,王丽,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联星村旺边股份合作经济社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签发核稿:事由:民事判决书主办单位和拟稿人:附件:打字:尹素校对:(共印份)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佛南法民一初字第5310号原告佛山市全如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联星旺达路5号。法定代表人陈国华。委托代理人胡少雄、刘永贤,广东格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立案、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信德纸业制品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联星旺边工业区旺达二路*号。投资人王丽。被告2:王丽,女,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告3: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联星村旺边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联星村旺边。委托代理人周福洪,广东智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出庭应诉、答辩,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原告佛山市全如合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如合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信德纸业制品厂(以下简称信德厂)、王丽、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联星村旺边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旺边经济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4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黄婉君担任审判长,由人民陪审员胡在光、李勤兴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1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永贤、胡少雄,被告旺边经济社的委托代理人周福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信德厂、王丽经本院公告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3月26日18时许,位于罗村联星旺边工业区旺达二路7号的信德厂发生火灾,消防部门将大火扑灭。但大火蔓延至原告经营的显佳厂的厂房,烧毁了该厂厂房建筑及设备、货物。经消防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是信德厂在废纸堆放处遗留火种;成因是信德厂消防水源不足,厂内堆放大量易燃物品,与邻厂间消防通道违规搭建,堆放大量易燃物品,导致火灾迅速蔓延。事故后,原告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显佳厂的损失进行评估,核定原告的损失为289418.43元。原告因此支付评估费2894元。因本次火灾造成原告停业至今未恢复,以2011年度制造业平均收入每年31810元计算,原告暂计至6月26日为15905元。旺边经济社作为信德厂厂房的业主,应当保障厂房安全,根据上述责任认定书反映,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与信德厂共同赔偿原告的损失。王丽是信德厂的投资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信德厂、旺边经济社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308217.43元;2、被告信德厂、旺边经济社承担本案诉讼费用;3、被告王丽对上述第1、第2项诉讼请求中信德厂应当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旺边经济社答辩称:第一、造成火灾原因是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信德纸业制品厂内堆放大量纸质制品且违规搭建放有大量可燃物造成的,与答辩人无关,应由被告信德厂、王丽承担责任。第二、答辩人所建涉及火灾的厂房,是经过消防验收合格的(详见2004年5月9日南海区公安局防火科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根据该意见所述:消防合格可作丙类厂房使用,消火栓出水符合水压、水量的要求。至于火灾事故认定书上认为该厂所在区域消防水源不足时政府与水厂的供水问题,与被告没有直接关系。第三、原告所提供的评估报告缺乏公信力,不能作为损失请求的依据,对此评估报告不予确认。评估报告中所涉受损机器设备及纸类品等没有经过公证部门确认,完全是原告自行提供数据,不能作准;评估报告第十条声明中第3点所述:价格评估结论仅对本次委托有效,不做它用。第四、原告的预期损失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五、原告对于被告一厂房与其之间的消防通道违规搭建也有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原因在于原告明知被告一有违规搭建,一直不理会及知会答辩人,放任危险的发生,造成答辩人毫不知情。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以下证据: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信息查询结果各1份。用于证明原告、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火灾事故认定书1份。用于证明2011年3月26日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联星旺边工业区旺达二路7号的佛山市南海区信德纸业制品厂发生火灾,经认定火灾成因是由于该厂所在区域消防水源不足,且该厂厂内堆放有大量纸质制品,与邻厂的消防通道违规搭建,堆放有大量可燃物,导致火灾迅速蔓延扩大。3、火灾存货及设备损失价格评估报告、发票1份。用于证明经评估原告因火灾遭受损失为289418.43元,原告支出评估费2894元。4、厂房、店铺使用协议、企业机读档案等登记资料各1份。用于证明原告在被告3处租赁罗村街道联星旺边工业区旺达二路5号的厂房店铺,签订租赁协议的李月仙是原告公司的股东之一。5、现场图片4份。用于证明违规搭建的消防通道的现状。被告旺边经济社提出以下证据:6、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1份。用于证明被告出租予原告的厂房消防验收合格。本院于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向双方当事人出示本院依职权到佛山市南海区公安消防大队组织4支消防队调取的询问笔录15份、勘验笔录1份,平面图两份、火灾现场照片15张。被告信德厂、王丽在诉讼中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庭审中质证、辩证,被告旺边经济社对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有异议,具体意见如答辩意见所述,对证据4,对证据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消防通道的遮光棚不是旺边经济社搭建的。原告对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但正好说明被告旺边村没有定期进行保养才会导致发生火灾时的水压不足,消防通道是04年以后违规搭建的。原告、被告旺边经济社均对本院依职权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结合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被告信德厂是个人独资企业独资企业,成立于2007年7月,投资人为被告王丽。原告合如合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座落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联星村旺边经济合作社“洞祺敦”地段的旺边工业区所有权人为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联星村委会旺边村小组,使用权人为原告。2004年,在上述工业区建造的厂房经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局消防验收合格。2010年3月25日,原告方代表与被告旺边经济社签订《厂房、店铺使用协议》,约定由原告租用位于南海区罗村联星旺边工业区二路5号的厂房,合同期限为2010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上述合同并未对消防责任如何分担、消防设施应如何保养作出约定。其后,被告旺边经济社并未就如何落实防火安全责任的问题与原告另行作出约定。2011年3月26日18时许,位于南海区罗村联星旺边工业区二路7号的由信德厂向旺边经济社租赁的厂房发生火灾。佛山市南海区公安消防大队调派4支消防队将火扑灭。火灾将信德厂的厂房建筑及货物、机器设备一批烧毁,并蔓延至包括显佳厂在内的附近若干家企业。经现场勘验及询问相关知情人员,佛山市南海区公安消防大队于2011年4月12日作出佛南公消火认[2011]第008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为“起火原因是该厂废纸堆放处遗留火种所致”,“灾害的成因是由于该厂所在区域消防水源不足,且该厂厂内堆放有大量纸质制品,与邻厂间的消防通道违规搭建,堆放有大量可燃物,导致火灾迅速蔓延扩大”。该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后,相关单位及人员并未向佛山市公安消防局提出复核申请。2011年3月26日,显佳厂委托佛山市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由火灾造成的存货、设备及办公用品等物资损失”进行价格评估。该公司于同年5月13日作出评估报告,确定上述评估项目的评估价值为289418.43元。显佳厂因此支出评估费2894元。被告旺边经济社因同一次火灾事故造成其所有的厂房产生损失,亦有委托佛山市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相应的损失进行价格评估。根据以上认定事实,本院认为:对于三被告应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由于消防部门在相应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对案涉火灾的起火原因及灾害的成因均作出认定,该认定书现已生效,故本院以此作为确定相当当事人过错的依据。对于信德厂,其“在废纸堆放处遗留火种”、“与邻厂间的消防通道违规搭建,堆放有大量可燃物,导致火灾迅速蔓延扩大”,其过错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发生,应当对原告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被告旺边经济社,其明知租赁者在其所有的厂房区内进行违规搭建及堆放大量可燃物,但并未妥善处理,同样存在过错。但被告旺边经济社是否应当对原告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出租人、承租人双方并未另行签订防火安全责任的协议,故双方均有义务保障厂房的防火安全,即该义务并非由被告旺边经济社单独承担。原告认为,如果没有被告信德厂违规搭建的棚屋,或者被告旺边经济社对该行为加以制止,原告便不会发生损害。但本院对这一主张不予采纳,因为根据消防部门调查笔录及事故认定均显示,与信德厂相对来说相距甚远的位于南海区罗村联星旺边工业区二路1号、2号的厂房均因火势蔓延而产生损失,而信德厂的与另一相邻厂房间并无违规搭建现象。根据消防部门对灾害成因的分析认定,这一事实与消防部门灾害产生的成因的分析相吻合,即造成灾害的产生有若干成因,而并非单一成因,而成因中只有“消防通道违规搭建”与被告旺边经济社有关,其对厂房区域的消防问题疏于管理的消极行为,单独并不足以造成火灾的发生或火灾的蔓延,故依法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又认为,消防水源不足亦属于被告旺边经济社的过错,但正如上述,包括原告在内的其他租赁者,并未与被告旺边经济社另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则消防供水设备的维修保养属于双方共同义务,而且消防水源的提供并非被告旺边经济社的责任,故原告这一主张并无理据,本院不予采信。因此,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兼顾公平原则,本院认定被告旺边经济社应当对原告的损失的30%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原告在火灾中损失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被告旺边经济社对原告提供的评估结果提出质疑,但并未有充足的理由或相反证据予以推翻,亦未申请另行作出评估。而且,在本院受理的另案中,即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联星村旺边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旺边经济社)与被告吕男、佛山市南海区信德纸业制品厂(以下简称信德厂)、王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号为(2011)佛南法民三初字第759号}中,旺边经济社委托同一公司对其损失进行评估。故根据综合考虑,本院对该评估报告的客观性予以认定。经对该评估报告进行审查,该报告所列财产损失的33个项目中,第41至50项为设备、厂房装修的损失,损失价格为8869.5元,其余40项为原料、成品或半成品的损失(受损程度为100%),损失价格为280548.92元。首先,该报告所列的设备损失并未明示将设备的折旧因素考虑在内;其次,根据报告的陈述(第4页第九项“限定条件”第2小项)“本次评估损失项目数据以委托方提供并确认的数据为依据”,即对于受损程度为100%的40项财产,已无法通过现场清点的方式确认委托方(原告)提供的数据是否准确;再次,原告未能完全提供受损设备的权属依据。基于以上几种因素的考虑,本院仍以原告提供的评估报告为确定其损失的依据,但在此基础上折算70%,即202592.9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停产损失的问题,因原告提出的这一诉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因案涉火灾造成的损失包括货物及设备损失202592.9元、评估费2894元,合共205486.9元。被告信德厂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王丽是信德厂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财产对信德厂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告旺边经济社对火灾的蔓延存在过错,应当在原告损失总额的30%的范围内,与被告信德厂、王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信德纸业制品厂、王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全如合贸易有限公司赔偿205486.9元。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联星村旺边股份合作经济社应在61646.07元的范围内与被告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信德纸业制品厂、王丽向原告佛山市全如合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佛山市全如合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为5923.26元(原告已预交2961.63元),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信德纸业制品厂、王丽承担。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联星村旺边股份合作经济社在1776.98元的范围内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信德纸业制品厂、王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三被告按已方所应承担的数额,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其余部分,三被告应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婉君二〇一一年十月××日书记员  尹 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