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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3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1-10-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国爱、杜时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爱,杜时雨,吴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197号申请执行人:张国爱,女,生于1972年9月3日,土家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杜时雨,男,生于1980年10月29日,土家族,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吴霜,女,生于1986年1月20日,苗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爱与被执行人杜时雨、吴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2823民初218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杜时雨、吴霜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国爱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经查,被执行人房屋正在处理之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2823民初21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一七年十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