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运执字第195-5号

裁判日期: 2011-10-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御河支行、董蔚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御河支行,董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运���字第195-5号申请人执行人: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御河支行负责人卢文奇,该行行长企业代码10666397-X被执行人:董蔚东,男,汉族,1969年8月生,住沧州市运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运民二初字第13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董蔚东名下银行存款元整,期间不得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广增二〇一一年十月××日书记员 : 张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