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即民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1-01-0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李秋花与盛显刚、孙元庆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花,盛显刚,孙元庆,青岛泰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即民初字第883号原告李秋花,女,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经济开发区。被告盛显刚,男,约42岁,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孙元庆,男,约45岁,汉族,住即墨市。被告青岛泰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华山一路西。原告李秋花与被告盛显刚、孙元庆、青岛泰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所诉被告身份不明确,是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秋花的起诉。诉讼费1225元全部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一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孙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