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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下民特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1-01-07

公开日期: 2014-05-02

案件名称

吴玉花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吴玉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下民特字第20号申请人吴玉花。申请人吴玉花要求宣告徐尚一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徐尚一,男,195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原杭州第二织布厂退休工人,住杭州市下城区延安新村12幢28号102室,系申请人吴玉花的儿子。1985年起被申请人徐尚一因精神异常多次在杭州第七人民医院进行治疗,1997年起在浙江省立同德医院(原浙江省精神卫生研究所)住院治疗至今。2009年7月15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向被申请人徐尚一签发残疾人证,徐尚一为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一级。现申请人吴玉花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查,被申请人徐尚一于1980年起精神异常,1985年起多次在杭州第七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精神分裂症。1997年起被申请人徐尚一在浙江省立同德医院(原浙江省精神卫生研究所)住院治疗至今,目前仍患有精神分裂症(衰退型),辨认能力严重受损,不能理解或表达语言,无意识活动,认知功能丧失,应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徐尚一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徐尚一的母亲吴玉花为徐尚一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戴晓阳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范懿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