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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拱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1-01-0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叶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民初字第50号原告:叶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楼妙娥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代书记员 熊丽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