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拱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1-01-0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叶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民初字第50号原告:叶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楼妙娥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代书记员 熊丽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