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民一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1-01-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高振国、高贵钦等与潘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振国,高贵钦,潘某,高文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民一初字第37号原告高振国,男,194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农民,住该村。原告高贵钦,女,1947年1月1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农民,住该村。被告潘某,女,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农民,住该村。被告高文成,男,200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农民,住该村。法定代理人潘某,系高文成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振国、高贵钦与被告潘某、高文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振国、高贵钦于201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振国、高贵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振国、高贵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孟春权审判员 郝连棣审判员 白会卿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白联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