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金商终字第1729号
裁判日期: 2011-01-0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李茂君与何卫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卫星,李茂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商终字第17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卫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茂君。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何卫星与被上诉人李茂君民间借贷一案中,因上诉人何卫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何卫星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0)东民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428元,减半收取计3714元,由何卫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向平审 判 员 柳维元代理审判员 韦红平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代书 记员 季丽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