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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鄞邱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1-01-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鄞邱民初字第2号原告:武某某。委托代理人:顾某某。被告: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72346546)。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中××楼。负责人:余某某。本院在审理武某某与被告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武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 刚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阮雪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