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鄞邱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1-01-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鄞邱民初字第2号原告:武某某。委托代理人:顾某某。被告: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72346546)。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中××楼。负责人:余某某。本院在审理武某某与被告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武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 刚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阮雪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