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善商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1-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善兴舜水泥构件有限公司与浙江裕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兴舜水泥构件有限公司,浙江裕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商初字第91号原告:嘉善兴舜水泥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丁栅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雪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寅良,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裕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王坛镇。法定代表人:孙益忠,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兴舜水泥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裕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兴舜水泥构件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浙江裕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13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兴舜水泥构件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浙江裕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国强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范璐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