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初字第00586号
裁判日期: 2011-01-0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吴信祖诉被告苟孟迪、王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信祖,苟孟迪,王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586号原告吴信祖,男,汉族,1963年8月22日出生。被告苟孟迪,男,汉族,1990年11月18日出生。被告王涛,男,汉族,1982年2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信祖诉被告苟孟迪、王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信祖撤回起诉。诉讼费1110元,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程保理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人民陪审员 杨志红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韩美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