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江民一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1-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江民一初字第279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潘生云,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以双方打算自行调解为由,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蓝 彬代理审判员 李姗姗人民陪审员 李喜攸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严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