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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江民一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1-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江民一初字第279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潘生云,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以双方打算自行调解为由,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蓝 彬代理审判员  李姗姗人民陪审员  李喜攸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严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