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武侯民初字第4624号
裁判日期: 2011-01-05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原告余平与被告聂文明及第三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平,聂文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武侯民初字第4624号原告余平,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被告聂文明,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范丹彦,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姜继尧,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余平与被告聂文明及第三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余平于2010年11月11日向本院起诉,于201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余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闵筱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潘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