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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1-01-0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黄桂珍与侯作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桂珍,侯作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民初字第32号原告:黄桂珍,女,196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浙江省慈溪市。被告:侯作会,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桂珍诉被告侯作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桂珍于201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侯作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桂珍撤回对被告侯作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桂珍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张景华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代书 记员  郑 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