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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临罗民一初字第2310号

裁判日期: 2011-01-0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冉冉等与钱圣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冉冉,马宁,钱圣杰,张云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临罗民一初字第2310号原告王冉冉。原告马宁。被告钱圣杰。被告张云利。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冉冉、马宁与被告钱圣杰、张云利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王冉冉、马宁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张云利所有的电动三轮车一辆的查封。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共计595由原告王冉冉、马宁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爱军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 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