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民初字第2542号
裁判日期: 2011-01-0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钱爱忠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爱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民初字第2542号原告钱爱忠,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嵊州市人,住嵊州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建康,诸暨市暨阳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25号。法定代表人吕文江,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刘奇,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爱忠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钱爱忠于201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钱爱忠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爱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依法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钱爱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秀丽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