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平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1-01-05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吴全平、钟晓蕾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平刑初字第20号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全平,中共党员。因本案,于2010年6月28日被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晓蕾,中共党员。因本案,于2010年6月28日被平湖市人民检察院。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0)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全平、钟晓蕾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前,公诉机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登峰人民陪审员 徐正明人民陪审员 沈玲英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俞佳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