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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平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1-01-05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吴全平、钟晓蕾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平刑初字第20号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全平,中共党员。因本案,于2010年6月28日被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晓蕾,中共党员。因本案,于2010年6月28日被平湖市人民检察院。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0)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全平、钟晓蕾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前,公诉机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登峰人民陪审员  徐正明人民陪审员  沈玲英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俞佳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