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民初字第1837号
裁判日期: 2011-01-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某与陈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陈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温民初字第1837号原告:金某。被告:陈某。原告金某与被告陈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义聪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某起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于2007年8月20日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了公证,于2007年8月21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在离婚时,双方约定被告支付给原告250000元。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被告已付给原告150000元,后又付50000元,尚欠50000元至今未付。现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按离婚协议约定支付原告50000元。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2007)40376号公某某、离婚证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2007年12月21日登记离婚的事实。2、欠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欠原告50000元未付的事实。被告陈某书面答辩称:被告与原告因感情破裂,于2008年8月20日自愿离婚,并承诺支付给原告250000元。被告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已支付150000元,后又支付50000元,尚欠50000元未付是因为离婚后被告多次要求与原告户籍分开,分别办理户口簿,但遭原告拒绝,导致被告在办理再婚手续及小孩的户籍时遭受巨大困难,承担巨大费用。现被告同意支付余款50000元,但同时要求付款时,原告与被告办理户籍分户手续。被告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且上列证据能互相印证,证明被告尚有50000元未支付给原告的事实。综合上述认证理由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夫妻。2007年8月20日,原、被告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了公证手续。离婚协议书约定,被告应支付给原告人民币250000元,在办理离婚登记时付150000元,于2008年底支付100000元。协议达成后,双方在民政部门领取了离婚登记证。离婚登记时,被告已支付给原告150000元,2008年底被告又支付50000元,尚欠50000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登记离婚时,达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处分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当认定有效。被告陈某应按照该协议约定的数额,时间付款。故本院对原告金某要求被告支付50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的户籍分开,不属法院民事案件处理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金某某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03235)。审判员 潘义聪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周美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