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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齐法执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1-01-0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姚寿臣与王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寿臣,王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34号原告:姚寿臣,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王波,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姚寿臣诉王波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姚寿臣于201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波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王波在齐河县的北屋五间,东屋加大门共三件及猪舍,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建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