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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商初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1-01-0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登岳与方建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登岳,方建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1029号原告:张登岳,男,195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陆炎林,慈溪市耕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陆滢杰,慈溪市耕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建锋,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登岳与被告方建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登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登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计31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施亚萍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陈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