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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博法刑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1-01-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田忠文田X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忠文田X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袁小东2O11O年1月5日核稿人林宝团2O11O年1月5日拟或稿拟单稿位人陈伟明2O11年1月5日5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1)博法刑二初字第8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博法刑二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博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忠文田X文,男,1990年12月20日出生,贵州省惠水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业,住惠水县。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9月2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依法逮捕。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10)第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忠文田X文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忠文田X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9月26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田忠文田X文在博罗县湖镇镇鼎正电子厂303宿舍博罗县湖镇镇XX电子厂XX宿舍睡觉时见同宿舍的被害人熊同斌熊X斌密码箱里有钱,于是趁被害人熊同斌熊X斌走后无人之机,打开密码箱,盗走箱内现金人民币4600元,尔后花掉其中100元将剩余的4500元藏在鼎正电子厂XX电子厂后面的空地里。破案后,缴回赃款人民币4500元由被害人领回。被告人田忠文田X文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忠文田X文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忠文田X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8日起至2011年7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伟明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美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