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沂南商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1-01-0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庄信用社与黄军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庄信用社;黄军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沂南商初字第46号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庄信用社。诉讼代表人:王世泽,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文德,该社副主任。被告:黄军家,男,195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庄信用社与被告黄军家担保借款纠纷一案,于2010年12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文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军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5年12月30日,被告黄军家在我社借款25600元。1996年12月20日到期,借款到期结算后欠款15600元,我单位多次催收,被告迟迟未履行还款责任,为维护我单位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56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黄军家未作答辩。审理查明:1995年12月30日,被告黄军家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5600元,借款期限为1995年12月30日至1996年12月20日。借款逾期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结算后欠款15600元。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56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庭审调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所认定,其有关材料均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的规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被告黄军家没有按合同的规定积极履行付款义务,是形成纠纷的直接原因。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四)、(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军家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56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自1995年12月30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应履行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臧庆君审 判 员 姜召庆人民陪审员 贺可禄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皮忠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