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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1-01-0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时装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肖某某追索劳动赔偿金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时装有限公司,肖某某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时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某某,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某,男。上诉人深圳市××时装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肖某某追索劳动赔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9)深南法民一(劳)初字第12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时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时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时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时装有限公司承担,其余人民币5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深圳市××时装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安 明审判员 何 伟 云审判员 庄 新 元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孙巍(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