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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图民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1-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图们市金源物业有限公司与车昌洙之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们市金源物业有限公司,车昌洙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图民二初字第7号原告图们市金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图们市向上街向上路。法定代表人苑锡民,经理。委托代理人邰鸿君,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车昌洙。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金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车昌洙之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图们市金源物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5日以被告车昌洙已自觉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们市金源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吴京燮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