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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1-01-0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梁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向某返还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某某,向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4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罗某某,广东诚×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广东诚×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某,女。上诉人梁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向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某某于201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699元,减半收取1849.5元,由上诉人梁某某负担(上诉人梁某某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699元,由本院退回1849.5元给上诉人梁某某)。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石    磊审判员 廖    平审判员 张  辉  辉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曾秋红(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