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1-01-0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梁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向某返还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某某,向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4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罗某某,广东诚×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广东诚×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某,女。上诉人梁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向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某某于201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699元,减半收取1849.5元,由上诉人梁某某负担(上诉人梁某某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699元,由本院退回1849.5元给上诉人梁某某)。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石 磊审判员 廖 平审判员 张 辉 辉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曾秋红(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