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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海法民二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1-01-05

公开日期: 2020-03-09

案件名称

庄圳灿与胡中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庄圳灿;胡中江;陈海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海法民二初字第42号原告:庄圳灿,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海丰县人,住所地:广东省海丰县。被告:胡中江,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信阳市人,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第三人:陈海滨,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圳灿诉被告胡中江,第三人陈海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庄圳灿于201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圳灿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845元,减半收取计2922.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黄春婵审 判 员 :吴海英代理审判员 :彭俊生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 吕 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