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海法民二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1-01-05
公开日期: 2020-03-09
案件名称
庄圳灿与胡中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庄圳灿;胡中江;陈海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海法民二初字第42号原告:庄圳灿,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海丰县人,住所地:广东省海丰县。被告:胡中江,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信阳市人,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第三人:陈海滨,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圳灿诉被告胡中江,第三人陈海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庄圳灿于201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圳灿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845元,减半收取计2922.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黄春婵审 判 员 :吴海英代理审判员 :彭俊生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 吕 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