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义商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1-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骆某某与吴某某、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某,吴某某,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义商初字第167号原告骆某某。被告吴某某。被告何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骆某某诉被告吴某某、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某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吴某某所有的义乌市金城高尔夫社区90-1的房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骆某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吴某某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金城高尔夫社区90-1室(预售合同号为:31641)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洪金星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剑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