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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义商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1-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骆某某与吴某某、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某,吴某某,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义商初字第167号原告骆某某。被告吴某某。被告何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骆某某诉被告吴某某、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某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吴某某所有的义乌市金城高尔夫社区90-1的房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骆某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吴某某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金城高尔夫社区90-1室(预售合同号为:31641)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洪金星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剑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