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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善商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1-01-0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兴舜水泥构件有限公司与江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兴舜水泥构件有限公司,江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商初字第19号原告:嘉善兴舜水泥构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雪林。委托代理人:何寅良。被告:江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伟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兴舜水泥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兴舜水泥构件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兴舜水泥构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兴舜水泥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636元,减半收取681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1818元,由原告嘉善兴舜水泥构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国强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范璐璐 来自: